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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入境最新规定 澳门最新出入境政策

【澳门新出入境法今生效增补管控】《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今日生效,新法包括:给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行政程序,护照及旅行证件以外为出入境管控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证件的最短剩余有效期,逗留特别许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许可和延迟续期两项较重要的费用。非居民入境最低维生资源新规定同日实施。

证件有效最少三月

相对原有规定,新法规增加和调整多项内容,包括:规定行政当局处理逗留特别许可及居留许可申请的期间;将获批给逗留期后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尚须具备的最短期间提升至九十日;增设在公共实体间合作活动范围内提供服务、履行仲裁员职务、在政府间或区际合作范围内履行代表职务,以及传统商贩的逗留特别许可;调整居留许可有效期和续期规定,特别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一百八十日内仍可办理续期的规定,明确居留许可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并为此设立续期的过渡安排。

签证入境填报目的

新法并规定,非居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或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请预先入境许可时,必须填报入境目的,因此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无须再作声明,临时改变为旅游或等同旅游以外的入境目的之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只要拟从事的活动无须由澳门权限部门预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举办表演、从事劳务工作等,须预先获得许可),以及不抵触现行法律法规,经声明后均可获准入境。为配合新法的实施,今日起,非居民入境时获发的《入境申报表》将更名为《逗留许可》,并采用新样式,其内载有入境目的。非居民倘被发现在澳从事的活动明显偏离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废止逗留许可和限期离境,以及限制入境。

此外,特区政府已公布以行政长官批示方式,订定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须具备的维生资源,规定年满十八岁的非居民入境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其本人及家团成员,逗留不超过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门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万澳门元。所需金额不一定为现金,可为旅行支票或可转让证券等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又或澳门接受的电子货币包等。批示与新出入境法于今日同步生效。

澳门出入境最新规定 扩展

一、人员范围

  除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以及14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外,从澳门进入内地人员,不再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

 二、入境须知

  (一)持有效出入境证件。

  (二)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

  (三)须配合内地口岸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和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四)未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健康码”的入境人员,仍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

三、健康管理规定

  (一)遵守内地疫情防控规定。所有从澳门进入内地人员,须承诺入境内地前14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配合、服从内地各级政府及部门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遵守内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二)申报个人健康信息。从澳门进入内地人员入境时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向海关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如出现发热、咳嗽、疲倦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当及时到定点医院排查治疗,并向当地社区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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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最新入境措施调整

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江苏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1月4日零时起,


所有曾经到过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或武进区湖塘永定社区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


而所有曾经到过上述地方的已入境人士,其健康码将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离开当地14天为止,期间须在开始措施的第 1、2、4、7、12 天接受最多5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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