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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查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时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查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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